国办发文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解读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的核心要求与实施路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文件强调家庭为主、托育补充,规范机构发展,加强安全监管,对托育机构提出备案、卫生保健、人员准入等要求。
文件要点:明确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指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
文件提出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机构;到2025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基本原则包括: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其中明确,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服务。
对机构的直接影响:规范设立与运营要求
文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提出明确要求。举办非营利性机构,需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需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文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在安全管理方面,机构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卫生保健工作要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需要准备的工作:备案、标准与人员要求
文件强调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服务过程监管。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机构开展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文件明确,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核准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需在2019年8月底前制定相关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
在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文件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需根据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此外,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监管。地方政府对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